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罪成判囚14年

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一案,魯煒被判受賄罪罪成,判處有期徒刑14年,並罰款300萬元人民幣,並追繳魯煒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,不足部分繼續追繳。魯煒當庭表示服從判決,不會上訴。

案件於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,指魯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數額特別巨大,應依法懲處,鑒於魯煒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,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,所以依法從輕處罰。

案情指,2002年至2017年,魯煒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在網絡管理、企業經營、職務晉升及工作調動等事項上,為有關單位及個人提供幫助,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、索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財物,共計約3200萬元人民幣。

魯煒曾擔任新華社黨組成員、秘書長、副社長,北京市委常委、宣傳部部長、北京市副市長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,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,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,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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