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北京,最高人民法院就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《外商投資法》作出司法解釋。
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表示,司法解釋列明,若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投資合同,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,主張合同無效,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。
解釋亦指出,即使外國投資者投資在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,只要在人民法院裁判前,當事人採取必要補正措施,投資合同會認定為有效,又指即使投資合同簽訂時,未符合負面清單要求,只要在人民法院裁判前,負面清單調整放寬要求,投資合同亦會認定為有效。
羅東川說,過去在外商投資的合同糾紛較突出,因此今次聚焦在解決合同爭議,特別是合同效力的問題,又說這些制度設計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,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,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。

